公共設施用地


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規定,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,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,例如:道路用地、公園預定地…等,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,在目前未需用前,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,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,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。因此,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,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。

主要是因為政府徵收,但是政府財政經費的不足,因此才會有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、公園、兒童樂園、綠地、廣場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,但卻遲遲還沒被徵收的情形,政府財政困難徵收之路漫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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